关于对拟订《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克服西部欠发达区域位置等因素制约,破解高层次人才难引进、难留住、核心成果难落地等难题,进一步推动柳州市创新驱动发展,强化科技创新人才的支撑,由市科技局牵头正在制订《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将《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自11月6日至11月12日。
社会各界对《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如有异议或修改意见及建议,欢迎以电邮方式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反馈材料请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反馈意见的,反馈材料请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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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6日
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克服西部欠发达区域位置等因素制约,破解领军人才难引进、高端人才难留住、核心成果难落地等难题,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以及《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人才科研飞地为在柳州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飞地”,旨在通过在国内外重点城市等创新资源聚集区设立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建设和企业孵化等为目标的人才平台。
第三条 “人才飞地”的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 科技孵化器。紧密结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的整体需求,在海外和国内重点城市建设科技孵化器,委托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招才引智,聚集当地创新要素,与当地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对接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最终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
(二)第二类 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与海外和国内重点城市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实验室和技术平台等研发机构,共享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项目的本地产业化。
(三)第三类 专家工作站。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在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设立专家工作站,充分发挥专家为我市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四条 “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第一类“人才飞地”申报主体为我市各级政府部门,第二、三类“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柳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科技孵化器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孵化器运营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 80%;为拟入驻柳州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 20 个。
(三)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
(五)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第六条 研发机构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 100 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企业的研发机构内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年销售亿元以下企业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五)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 2 个。
第七条 专家工作站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 个月。
(三)申报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 项以上新技术,解决 3 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八条 原则上,企业申报第二、三类“人才飞地”数量分别限制3个以下:超大型企业最多可申报3个,大型企业最多可申报2个,中小微型企业最多可申报1个。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下发遴选通知,部署安排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人才飞地”名单,将“人才飞地”名单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人才飞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人才飞地”管理期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合格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和研发机构,根据孵化器面积、为拟入驻柳州市企业提供的工位数、研发投入费用及聚集人才数量等因素,确定 A、B、C 三个层次,分别给予200 万、100 万、50 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第一、二类“人才飞地”的奖励资金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后次年,考核合格后拨付 30%;二年后中期考核合格,拨付 30%;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后,拨付40%。
第十七条 单位申报第三类“人才飞地”获批后每年考核一次,合格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度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审查工作贯彻合作始终,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才飞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当承担单位出现经营重大情况时,须向市科技局即时报告,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已拨市人才专项经费及购置科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系统规划和绩效评估,严格履行“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承担单位定期报送绩效执行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严格履行合同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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