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适当调整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引进发明专利。对引进发明专利,并以该项发明专利为核心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其专利购买费用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其他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他企业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申报广西“瞪羚企业”。对新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助,其中:对首次通过广西“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认定期满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广西“瞪羚企业”认定、具有一定规模且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的企业,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连续3年按自治区奖励资金的20%予以奖励。
第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孵化器建设、引进运营团队以及在孵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和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1年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3万元的标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考核为优秀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考核年度已享受认定奖励的不再享受考核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钦州赛区获奖项目进行奖励。对初创组获奖企业(项目),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对成长组获奖企业(项目),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广西赛区、全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按照市级相应奖励的2倍、5倍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鼓励政策。对进入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得通过的企业,按照80%的比例补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审计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均在钦州辖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对已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同期内不能重复享受市本级其他相同类型的财政性奖励资金,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钦州辖区的企业须退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发文机关:钦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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