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做好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者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使用的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应与规划审批的建筑功能相符,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如需申请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的使用符合相关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需求,创办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组织评定众创空间等级,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是南宁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不少于3年的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使用的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三)众创空间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运营人员,具有完善的创业主体准入和退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
(五)具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结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推进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的不断融合。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七)聚集一定数量的创业者、创业团队和企业。创业者不少于15人,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
(八)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认定的运营主体,不得重复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程序:
(一)申报。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运营机构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运营团队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众创空间与导师签约协议(复印件);
5.入驻团队(个人)名单,入驻协议;
6.场地使用证明;
7.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重点阐明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内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初审。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同时对众创空间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考察的申请单位,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同等条件下,市科技局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按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备案的众创空间都应按要求参加绩效考核,报送绩效考核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以查阅绩效考核材料、到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证后,取消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评价为“优”的众创空间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平台建设类项目的,优先给予支持。评价为“差”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为“差”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众创空间自评工作,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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