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火锅,怎么能少了肥牛、肥羊、鹅肠、百叶这样的标配,说了这儿小编的口水都要留下来的了。言归正传,所有的产品(服务)想要凸显自身的显著性,都必须注册商标,辰联知识产权小编了解到“小肥羊”近年来遭遇商标特征质疑,历经三年之久的商标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小肥羊”)于2001年在包头市成立,同年12月,小肥羊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2类服务上。关于“小肥羊”及其养兔图形,该商标形象在市场上已经广为人知,然而近年来,小肥羊公司与姚某展开了历经三年之久的商标权纠纷。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41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了姚某的上诉,小肥羊公司持有的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卡通羊头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以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的经验来看,小肥羊的规模、范围急剧扩张,通过对“小肥羊”商标的大规模使用与宣传,在商标审定公告时“小肥羊”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小肥羊”商标实际上已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本身已经通过使用增强了其显著特征。
2014年12月,姚某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诉争商标本身属于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据此,姚某提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请求。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定,认定姚某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姚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及裁判文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在餐饮服务上“小肥羊”的独立使用者不唯一,而且认定获得显著特征需要以该标志与单一主体之间建立唯一的、稳定的联系,只要能够证明在商标注册之时,具有描述性的诉争商标没有获得显著特征,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便应当被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后因出现特定事由导致其显著特征丧失,同时诉争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经过十余年持续使用不仅没有出现丧失显著特征的情形,反而进一步增强了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能够以其来识别服务来源,因此诉争商标在无效阶段仍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标志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而言,并不要求该标志必须达到指向唯一主体,即区别性的程度,只要能够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具有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可。该案中,结合小肥羊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以来一直通过使用、宣传积极增加诉争商标自身商业信誉,并且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知名度,而且姚某亦未举证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显著特征退化的情形,故诉争商标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注册是实现产品品牌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如果还没有申请商标注册,辰联小编建议你现在就着手吧,别等到产品(服务)打出一定知名度了,被人抢注商标才知道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当然,并不是成功注册商标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要注重商标的使用与维护,一旦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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