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情综述
商标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商标注册是第一步,商标注册只是前提,后期的商标使用与商标维护是重点。如果没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商标一旦遭到侵害就没办法维护合法的权益。辰联知识产权小编认为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以免侵犯了别人商标权还不自知。
据辰联知识产权网了解,知名体育用品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体育)遭商标侵权后索赔941万元,一审判赔832万元,其商标维权战有了最新进展。该案件的判赔金额刷新了记录的同时也给中小型企业敲醒了警钟,提箱相关人员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做好商标检索工作,建立全面的商战略。
斐乐体育起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远电子)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远鞋业、中远电子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并判令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争辩多个焦点问题
斐乐体育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FILA”系列商标的专用权,成为“FILA”系列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商标权利人。中远鞋业和中远电子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自己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字形、读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袭了自己的商标,其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中远鞋业等四被告不认同,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商品在鞋子及包装上大量使用了“GFLA图形”标识,两者商标标识在构成要素、字形、读音、含义上均构成商标近似。因被诉商品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而被诉商品中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构成近似等,故被诉商品使用“GFLA图形”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官方网站展示和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鞋子,构成同一种商品,相关公众会误认为被诉商品系由原告提供,被诉行为存在混淆可能性等。因此,中远鞋业在网站上使用“GFLA”相关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西城法院还认为,被诉商品在鞋盒上突出使用的“飛樂(中國)”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忠告与建议
在辰联知识产权小编看来,当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或者高额索赔时,企业应该从容处理。首先,确认涉案标识是否已经申请注册,是否已经使用在先或者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等;其次,若确认涉案产品构成侵权,则要尽快下架侵权产品或更换产品标识,以免侵权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主动同权利人沟通,通过和解等方式,以最小的成本解决争议;再次,在诉讼阶段,企业应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合理使用或企业已经在努力消除影响的证明,以佐证企业非故意侵权,侵权影响及损害范围较小等。
对企业而言,注册商标是推进产品品牌化进程的重点,企业或个人都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避免知识产权有侵权风险,既要制定详细的商标战略,打造自主品牌,规避潜在诉讼,同时还要做到未雨绸缪,在纠纷来临时,从容应对,制定详尽可行的诉讼策略。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和专利申请,如果您对办理知识产权有任何的疑问都可咨询客服:400-185-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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