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产品的普及和快速增长,为了让手机更薄更美观,产品设计上越来越趋向于内置电池,而内置电池的容量有限,开始萌生了移动电源这个新的产业。移动电源也称充电宝,是一种集供电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便携式充电器,可以给手机等数码设备随时随地充电或待机供电。
爱国者公司是较早加入移动电源产业的企业,其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爱国者”、“aigo“品牌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2006年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另一家知名电池生产企业飞毛腿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生产的部分产品上,出现了“爱国者”的标识。这两家公司在很长时间里,在商标问题上存在争议。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飞毛腿公司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这次案件是两家公司的又一次纠纷。
爱国者公司认为“爱国者”系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系列电子产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已经与其企业和产品形成了联系。飞毛腿公司使用“aigo”标识,通过电商平台针对消费者提问作出引人误解的答复,以“爱国者”自称,在其生产、销售移动电源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爱国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构成虚假宣传,隆通公司宣传、销售涉案产品,故向法院诉被告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飞毛腿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而飞毛腿公司认为其在移动电源产品上宣传、介绍、使用“爱国者”是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爱国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是合法使用关联公司名称,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隆通公司则强调其有合法授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爱国者”文字与二原告及其移动电源等商品形成了紧密联系。在电商平台大量购买飞毛腿“爱国者”移动电源的用户无法区分“爱国者”“aigo”“飞毛腿”的情况下,飞毛腿公司未如实陈述企业名称、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平台回复内容有意让用户认为只有飞毛腿公司才是真正“爱国者”品牌提供者,构成虚假宣传。其在移动电源商品上标注爱国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无合法理由,亦为虚假宣传。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辰联知识产权提醒,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关键在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识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品牌是公司最要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的保护对品牌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首先应当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并准确、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同时应以诚信为发展前提,在对企业和自身产品的宣传推广中避免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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